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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22
吉地税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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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户和投资者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的税款,用以后月份应征税款予以抵退。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的,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要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因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而造成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税款的,要按有关规定退还,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其应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办理抵扣税款手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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