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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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6〕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22
吉地税函〔200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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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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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延州地税发〔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职工按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月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与当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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