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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7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16
京财税[2006]7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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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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