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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6]2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16
京地税企[2006]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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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
    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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