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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14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8-12
京财税[2003]14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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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近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要求对改征农业税后个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国家税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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