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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0〕2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1-01
豫国税发〔2000〕2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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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省邮政储汇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由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二OOO年十二月一日起,各储蓄机构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本通知规定的五项内容。凡利息清单不符合要求的储蓄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各级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及各储蓄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主要是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汇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所属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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