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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冀地税发[1999]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0-21
冀地税发[1999]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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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冀政[1995]81号)中:“关于自然人股东分红缴纳所得税问题。目前可按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含保值)为基点,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
        在征收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冀税发[1999]181号     1999年1月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 年实施以来 , 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得税法的决定》 的规定 ,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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