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国税发〔1998〕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05
国税发〔1998〕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05
 
字体: 【】 【】 【
安庆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税政四发(199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一个保险期内安全行车、无赔偿事故驾驶员的安全奖,不属于保险赔款性质的所得,而是因工作出色而获得的一种奖励,在支付时,应按“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