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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3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4-29
京财税[1998]3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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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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