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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10〕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25
深国税函〔2010〕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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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出口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逾期收汇情况说明。

    二、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的,出口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收汇核销逾期且尚未核销的,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未核销情况说明,并写明预计核销期限。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企业的收汇核销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待收汇核销后,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退(免)税审核系统内查询收汇核销逾期信息。

    五、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收汇核销逾期的跟踪管理情况上报市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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