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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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3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18
甘国税函发〔201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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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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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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