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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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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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现将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分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企业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工商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注册新设立的企业。 2009年1月1日前未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的企业,视同新增企业,按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新设立企业除外),由企业提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书面声明,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声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对主营业务暂时无法确定的,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可暂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第一项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国税、地税机关依据企业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在我市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 五、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凡在我市设立跨区、县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