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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津国税〔20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15
津国税〔20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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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

    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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