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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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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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79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零申报、享受减免税、总分机构、合并纳税等类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须组织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检查,也应将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列入到重点检查范围内。
三、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统计数据及《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应于7月20前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除应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等内容。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ΟΟ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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