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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9]1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23
京地税企[2009]1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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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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