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