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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财关税〔2009〕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1
财关税〔2009〕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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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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