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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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8
甘国税函发〔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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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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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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