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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9〕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27
吉国税发〔2009〕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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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9〕9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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