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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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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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