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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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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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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