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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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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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80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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