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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9〕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0
深国税发〔2009〕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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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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