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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9〕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9
青国税发〔2009〕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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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初始纳税申报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四、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3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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