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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8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9〕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23
大地税函〔2009〕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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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下发后,各基层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涉及跨地区利益,可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后,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二、在我市临时施工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凡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以下简称“临时施工企业”),一律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给“临时施工企业”办理“以表代证”税务登记,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依据其申报缴纳税款情况按程序代开发票。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第二条“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第五条“预计利润须为收入总额的8%”的规定仅适用于其他建筑业。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装饰业的应税所得率应为11%,预计利润率应为11%。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第六条的处理原则,是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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