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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陕税地函〔2009〕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23
陕税地函〔2009〕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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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支付该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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