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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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9]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
京地税企[200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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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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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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