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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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国税函〔2009〕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8
青国税函〔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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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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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有关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咨询解释工作。在做好内部人员培训的同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有关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工作,包括电子(介质)申报的培训,确保企业所得税电子(介质)申报的全面顺利推行。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对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鉴证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汇总填报2008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并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对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地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总结报告,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通过“FTP/省局所得税处/各地上报2008年度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目录上报省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汇总软件等事项,待接总局通知后,省局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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