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42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5
|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第一条,各区、分局应按市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补充意见,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相关工作。 二、关于第二条,我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而且季度预缴按累计数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因此,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规定进行预缴申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