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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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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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企业申报缴纳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仍使用原来的纳税申报表;居民企业申报缴纳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款,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2008年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年度申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业务人员需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等,保证年度申报的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使用时间、适用范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四、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五、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