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8〕3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24
豫国税函〔2008〕3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4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规范开具流程,准确认定申请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统一为12位,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码的前四位+开具年份+四位顺序号”,如:郑州市国税局2009年出具的第一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为:41012009000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的“编号”应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一致。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式三份,不可复写,交申请人一份,市局留存一份,年度终了报备省局一份。
  四、申请人到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前,应首先由县(区)国税局审核《<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然后,县(区)局有关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电子格式见附件一),该表流转流程如下:
  (一)县(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和税务分局(所)长签署意见;
  (二)县(区)国税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五、申请人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给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六、各市国税局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报省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年度汇总表》(电子格式见附件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各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字体和格式适用、开具、保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其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使用机器打印。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基层局审核意见表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年度统计汇总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