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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8〕1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21
吉地税发〔2008〕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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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上述报表,并做好报表的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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