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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8〕1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17
吉地税函〔2008〕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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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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