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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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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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八年十○月六日
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相关政策规定及计算办法 (一)政策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执行新税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政策力度计算新增加的税负,实行“即征即退”。 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特区外的内、外资企业享受15%低税率优惠;2.所有内资企业享受港口、码头“五免五减”、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和服务性企业“一免两减”定期减免税优惠;3.特区外的外资企业享受服务性企业“一免两减” 定期减免税优惠。 (二)具体计算方法 1.原适用15%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减半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或按照0%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即征即退”实现方式 1.企业纳税申报仍按照目前的方式进行,无需进行调整。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征收,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并根据实际征收的税款数额给企业开具税票。 3.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分享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30%,中央财政负担70%。对地方财政负担的应由中央分享的30%,在中央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地方专项上解。 4.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即征即退”情况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在每年7月15日前统计汇总,报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工作内容 为了保证数据正确和工作进度,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数据清理(2008.10.08—2008.10.20) 1.由所得税处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提供查询口径,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查询统计拟实行“即征即退”的企业名单。 2.具体政策口径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可享受低税率“即征即退”企业名单 ①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核准登记的企业 ②当时(2007年3月16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宝安、龙岗区局 ③目前处于开业、非正常状态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可享受定期减免税“即征即退”企业名单 ①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核准登记的企业 ②存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有效的符合条件减免税信息 ③目前处于开业、非正常状态 3.由所得税处根据政策规定对清理后的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形成可享受“即征即退”企业的初步名单。 一是将不符合“即征即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从名单中删除;二是将已批准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统一将2008年度确认为获利年度;三是结合享受低税率优惠情况,统计形成“即征即退”初步名单以及具体的适用政策等。 (二)第二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局清理后的名单进行审核和补充(2008.10.20—2008.11.20) 一是企业税务核准登记日期和工商登记日期存在差异,目前征管系统无法准确查询出企业工商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该类企业是否确属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登记注册进行核实确认,对名单进行必要的维护。二是部分企业减免税审批不规范,系统统计数据可能出现错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企业实际应享受的减免税信息。 (三)第三阶段,系统开发和改造(2008.11.01—2008.12.31) 根据“即征即退”工作需要,系统开发和改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原已经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文书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开发数据维护模块,用于维护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信息;三是开发统计分析模块,主要用于“即征即退” 日常审核管理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具体模块使用说明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统计上报数据(2008.12.15前;每年汇算清缴后) 一是各主管税务机关须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局于2008年12月15前将相关数据信息上报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是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6月30日前对“即征即退”数据进行统计并上报市局,市局于7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数据上报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工作方式和分工 (一)数据查询、数据补录 “即征即退”工作涉及的数据查询、补录工作,由所得税处和数据处理中心共同完成。 (二)数据整理、维护 所得税处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对后台查询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数据进行确认和维护。 (三)征管系统改造 “即征即退”工作涉及的系统改造工作,由原“两税合并”信息系统改造项目组负责实施。 (四)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即征即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由所得税处牵头负责,各主管税务机关和计划统计处协助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即征即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即征即退”工作政策性强,数据量大,同时涉及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既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又关系到中央地方财政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即征即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成立即征即退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从思想、组织和制度等方面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工作,市局将另行下文进行统一安排。由于我局“即征即退”数据需统一汇总上报,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进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能动作用,按照“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工作。各单位在开展“即征即退”工作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统一由市局所得税处与局外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即征即退”工作涉及国税、地税、财政局以及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单位,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数据的准确和一致性,工作开展期间,由市局所得税处全面负责协调政策及数据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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