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函〔20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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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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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全面掌握全市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结合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掌握的企业情况,全面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的调查、认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予以材料核实。经核实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当年预缴填列申报表时,严格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执行。 二、请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作为近期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在总局、省局出台认定办法前,要求企业填列《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附表一),并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报县、市、区局核准,方可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市局直属分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暂由分局自行认定。 四、请各单位认真填列《全市小型微利企业调查认定备案表》(附表二),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二科。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附表一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填表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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