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8〕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7-07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7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