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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 〔2008〕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
鲁国税发 〔2008〕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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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总局《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总局《办法》的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分配、信息备案等工作。
      二、我省上述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预缴方式,须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执行。
  三、对总局《办法》第三十九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信息备案等工作。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总局《办法》的顺利实施。
  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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