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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19
京财税[2008]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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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家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发展公益特服号“10699966”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收集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计服务器。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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