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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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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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属于9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如何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99号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99号文的规定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二、对已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年申请减免的税额未超过160万元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相关材料退回原上报的国家税务机关,由其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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