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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7〕4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4-16
国税函〔2007〕4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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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大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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