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等三个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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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国税办发〔2007〕1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7-04-16
青国税办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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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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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6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325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经2007年3月28日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2、《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规程(试行)》(此附件废止,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资产损失不再进行审批,故废止。)
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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