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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2〕2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4-30
豫国税函〔2002〕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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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基金如何处理的请示》(许国税发[2002]22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提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没有按照规定上缴有关部门而形成的帐面余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税前计提的上述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并入到期年度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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