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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2〕87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04-26
吉国税发〔2002〕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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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2〕8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据实扣除,具体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
二、关于职工宿舍取暖费扣除问题。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发生的其他与出售住房相关的支出,如按规定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等,计入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问题。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呆、坏帐时,应以一个借款单位符合呆、坏帐损失核销扣除条件的所有贷款为一笔。
五、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口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收益补税问题。凡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补税。
七、关于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资产转让确认其所得和损失。
八、企业租、借的固定资产,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校办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免税问题。根据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校办设计研究院、科研所作为生产单位,其科研成果为科技产品。其全部资产为学校所有或由学校投资;从事科研的人员70%以上为教学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取得的所得,可享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十、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以外发放的补贴、津贴、奖励等工资性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由事业单位提供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涉及跨地区所得税审核审批的事项,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局审批。
十二、关于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审批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审批。提取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企业资产转让所得递延摊转审批权限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报经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可递延摊转。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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