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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8〕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1-17
京国税函〔2008〕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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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正常运行,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照规定进行复函,确保复函率达到100%。
  二、各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函调系统的《核实函发出及复函情况统计表》和《核实函接收及复函份数考核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未按规定回函的,要逐件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三、市局已为各局建立了相关节点和管理员用户,用户名为税务机关代码前7位加“1111”,例如西城局管理员用户名为11101021111,大兴局管理员用户名为11101151111,各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系统管理员须在收到本文后立即登陆函调系统修改密码和本局各节点的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立即根据函调系统操作说明,增加操作人员用户,做好系统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操作人员权限设置规范市局信息中心以邮件形式下发。
  四、对函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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