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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1-17
京国税发〔200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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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 及时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明确岗位责任,搞好部门配合,建立免税资料台账交接登记;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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