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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1]5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1-13
京地税企[2001]5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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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
    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作社会福利基金的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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