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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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征[1999]4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9-02
京地税征[199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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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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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移交给地方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款征收的减免工作。
二、对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需移交其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要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应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科研单位,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三)科研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四)科研机构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
三、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科研机构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经贸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表1 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 |
转制方案 |
|
商用电子技术应用推广中心 |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
|
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
|
商业经济研究所 |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
|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进入中国华孚集团 |
|
食品检测科学研究所 |
进入中国华孚集团 |
|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 |
进入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内贸局 |
中国物资经济研究所 |
进入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
北京印刷机构研究所 |
进入北人集团公司 |
|
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
进入中信重机公司 |
|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
进入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
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 |
进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
|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
进入上海西派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
进入上海浦东新区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
北京起重运输机构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
长春试验机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公司 |
|
成都工具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床总公司 |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
广州机床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工机电发展总公司 |
|
规划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 |
|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
进入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
机械局 |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
表1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称 |
|
国家局 |
科研机构 |
转制方案 |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
|
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 |
|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
|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
洛阳轴承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基础件成套技术公司 |
|
秦皇岛视听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电广告公司 |
|
沈阳仪器仪表工艺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 |
|
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北方专用设备开发公司 |
|
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床总公司 |
|
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 |
进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 |
|
天津工程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工程机械成套总公司 |
|
武汉计算机机外部设备研究所 |
进入集团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工业公司 |
|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 |
|
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 |
进入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进入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
|
包头稀土研究所 |
进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
|
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
攀枝花钢铁研究所 |
进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
|
安全环保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
鞍山热能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
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 |
进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
|
建筑研究总院 |
进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
|
金属制品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
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冶金局 |
天津地质研究所 |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
|
表1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称 |
国家局 |
科研机构 |
转制方案 |
|
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 |
进入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
|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
|
北京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感光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
|
光明化工研究研究院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海洋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研究院 |
进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
|
化学矿产质研究院 |
进入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
|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橡胶(集团)总公司 |
|
曙光橡胶工业研究院 |
进入中国橡胶(集团)总公司 |
|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橡胶(集团)总公司 |
|
株州橡胶塑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橡胶(集团)总公司 |
|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橡胶(集团)总公司 |
|
长沙设计研究院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标准化研究所 |
进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
|
晨光化工研究院(自贡)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晨化化工研究院(成都)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昊减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合成材料研究院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锦西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黎明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
|
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
|
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
|
西北化工研究院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
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石化局 |
科学技术研究总院 |
进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
|
|
表1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称 |
国家局 |
科研机构 |
转制方案 |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
进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
|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
|
沈阳机械设计研究所 |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
|
制盐研究所 |
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
|
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
|
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
|
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
|
制鞋研究 |
进入中国轻工业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
|
中国皮革工业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业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
|
钟表研究所 |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
轻工局 |
自动化研究所 |
轻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
|
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
进入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
|
纺织机电研究所 |
进入中纺物产集团 |
|
中国服装研究设计中心 |
已转制为中国服装集团公司,进入中纺物产集团 |
纺织局 |
深圳纺织服装研究所 |
进入中国华联发展集团 |
|
玻璃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常州建筑材料研究设计所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
|
地质研究所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
|
砌块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
|
哈尔滨玻璃钢研究所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
|
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
人工晶体研究所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建材局 |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
|
表1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苏州防水材料研究设计所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无锡自动控制设备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
|
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
|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 |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
中国烟划总公司郑州烟划研究院 |
已进入中国烟草总公司 |
|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 |
已进入中国烟草总公司 |
|
国家烟草专局烟草经济研究所 |
已进入中国烟草总公司 |
|
郑州轻金属研究院 |
进入中国铝业集团 |
|
长沙矿册研究院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峨嵋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所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沈阳矿冶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四川省冶金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有色局 |
西北矿冶研究院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表1 进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技术经济研究院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矿产地质研究所 |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
|
人才研究与开发交流中心 |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
表2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40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吉林省 |
|
哈尔滨煤矿机械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黑龙江省 |
|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洛阳分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河南省 |
|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河南省 |
|
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湖南省 |
|
江西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江西省 |
|
煤科总院合肥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安徽省 |
|
陕西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陕西省 |
|
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辽宁省 |
煤炭局 |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云南省 |
|
北京机床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北京市 |
|
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吉林省 |
|
大连组合机床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辽宁省 |
|
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内蒙古自治区 |
|
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云南省 |
|
上海材料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电缆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陕西省 |
机械局 |
西安电炉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陕西省 |
表2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40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陕西省 |
|
西宁高原工程机械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青海省 |
|
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重庆市 |
|
成都电焊机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四川省 |
|
常州涂料化工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江苏省 |
石化局 |
上海化工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包装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甘蔗糖业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广东省 |
|
香料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轻工局 |
广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广东省 |
|
印染技术开发中心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
服装技术开发中心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浙江省 |
纺织局 |
新型纺纱技术开发中心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建材局 |
上海玻璃钢研究所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上海市 |
有色局 |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
转为科技企业,已归广东省 |
表3 转为中介机构的18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技术开发中心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
内贸局 |
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湖北省 |
|
职业医学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煤炭局 |
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
经济管理研究院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机械工业管理协会 |
|
科技信息研究院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机械工业管理协会 |
机构局 |
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
|
信息标准研究院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
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冶金局 |
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湖北省 |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轻工待业协会联合会 |
|
环境保护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
轻工局 |
科技情报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
|
中国纺织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
纺织局 |
信息中心 |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
|
标准化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
建材局 |
技术情报研究所 |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
表4 并入高校、划转其他部门及撤销的24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转制方案 |
|
成都粮食储藏研究所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谷物化学研究所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内贸局 |
科学设计院 |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撤销(为机械院内设机构) |
|
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 |
撤销(为机械院内设机构) |
|
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
撤销(中国农机院内设机构) |
|
科技开发中心 |
撤销,人员并入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 |
机械局 |
石化通用机械发展研究中心 |
撤销,人员并机械科技信息研究院 |
|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
并入长沙矿冶研究院,为分支机构 |
冶金局 |
长春黄金研究院 |
划转国家黄金局 |
|
标准化研究所 |
撤销,人员并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
|
中国轻工业新技术组织研究开发中心(科学研究院) |
撤销,人员并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
|
玻璃搪瓷研究所 |
并入中国纺织大学 |
|
电光源材料研究所 |
并入无锡轻工大学 |
|
化学电源研究所 |
并入无锡轻工大学 |
|
陶瓷研究所 |
并入景德镇陶瓷学院 |
|
甜菜糖业研究所 |
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 |
轻工局 |
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
并入北京轻工业学院 |
|
钛技术开发中心 |
撤销(为有色总院内设机构) |
有色局 |
稀土农用技术开发中心 |
撤销(为有色总院内设机构) |
表5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12个(涉及29个)科技机构名单
国家局 |
科研机构名称 |
煤炭局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包括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煤科总院唐山分院、煤科总院西安分院、煤科总院太原分院、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煤科总院上海分院、煤科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煤科总院南京研究所、煤科部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
|
机械科学研究院(包括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郑州机械研究所、沈阳铸造研究所、哈尔滨焊接研究所、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
机械局 |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
钢铁研究总院 |
|
长沙矿冶研究院 |
冶金局 |
自动化研究院 |
石化局 |
沈阳化工研究院 |
轻工局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
纺织局 |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所 |
建材局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有色局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包括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科学技术部等12个部委局办《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主送单位“税务局”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特此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编委、财政厅(局)、计委、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外经贸委(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任务,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现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方案
(一)242个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均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中规模较大的,在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可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有资金注入的相关行业骨干企业代表和本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领导人的人选。
对少数转制为中央直属的大型科技型企业,由原主管国家局推荐,经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子公司或子企业以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负责,领导干部的职务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地方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少数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经国家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运营。按照属地化原则,这类机构原则上交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其资产、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划转。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交给的任务,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国家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另行制定。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原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继续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研究生的培养要加强与高校的联合,基础课的授课任务可委托相关高校承担。
(八)在转制期间,242个科研机构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日常工作仍以国家局管理为主。
(九)科研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二、配套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补助支持。
(四)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五)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六)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七)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八)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组织实施
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10个国家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汇报。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接纳科研机构的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优势,加速科技产业化。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插人员,确保转制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
(五)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
1.1999年3月份启动并开展工作;
2.4月10日前,10个国家局要将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汇总审核;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转制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国务院审批;
3.转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及10个国家局负责在6月30日以前,完成所属242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具体手续,可适当延长一些时间,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10个国家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助抓紧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教育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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