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扩大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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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9〕1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23
豫国税发〔199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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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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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9]13号《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家税总局以国税发【1999】132号通知予以转发,现将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转知所属和相关企业,在认真调查,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于1999年9月30日前将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的申请材料、税务机关请示及附表(附后)上报省 局。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成立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
4、税务登记证;
5、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6、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下发以前,各地应继续按企业原适用税率预征及汇算清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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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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