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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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9]3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07
京地税企[1999]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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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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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1998年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22902.02万元(各区、县供销社社员股金情况附后),在2000年底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朝阳区供销社 |
1316 |
海淀区供销社 |
4031.12 |
丰台区供销社 |
1023 |
石景山区供销社 |
29 |
大兴县供销社 |
293.9 |
门头沟区供销社 |
249.5 |
通县区大百集团 |
2189 |
顺义区供销社 |
3500 |
怀柔县供销社 |
1901.8 |
顺义区供销社 |
318 |
京北大世界(怀柔县) |
2581 |
平谷县供销社 |
205 |
昌平县供销社 |
26.8 |
延庆县供销社 |
89.1 |
密云县供销社 |
5052.8 |
房山区供销社 |
96 |
合计 |
22902.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和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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