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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4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4-06
京财税[1998]4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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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饮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关于对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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